DAO法律結構探討:從監管訴訟看實體註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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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的法律結構:從美國監管機構對DAO的訴訟談起

摘要

近期,某DAO遭遇訴訟,其成員可能需要共同承擔責任。這一情況雖令人震驚,但早已在法律界預料之中。DAO並非法外之地,當法律責任出現時,無實體DAO會給成員帶來重大風險。許多DAO正在尋求建立更成熟的法律結構,根據業務特點,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會、非法人非營利協會、特別目的信托等幾種方式是常見的選擇。

第一部分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近日公布了針對某DeFi協議的執法行動。CFTC指控該協議非法提供槓杆和保證金期貨交易,從事只有註冊期貨佣金商才能進行的活動,未能執行KYC等金融監管要求。CFTC對該協議背後的公司及創始人提起訴訟並提出和解罰金。

同時,CFTC決定對該協議背後的DAO提起民事訴訟,因爲去年該協議團隊已將控制權移交給DAO以規避監管。訴訟目的包括要求賠償、退回非法所得、民事罰款、禁止交易及註冊等。

這一行動遭到了Web3界的批評,CFTC內部也存在分歧。有委員公開反對,認爲此舉涉足未知的法律領域,缺乏明確法律依據,且未廣泛徵求意見。

本文重點討論DAO的法律結構及相應責任。此次事件在DAO領域引起震動,主要原因是DAO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目前判定成員身分的標準是是否在DAO中投過票,因爲投票代表對組織運行施加了影響。雖然看似離譜,但法律界早已預警,若DAO無法律實體,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導致所有成員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DAO積極推進實體註冊的重要原因之一。

盡管之前大多數人知曉這一風險,但幾乎沒人認爲會真正發生。一方面,多數社區型DAO尚未形成基礎業務,自認風險不大。另一方面,執行處罰DAO成員的難度巨大。大部分DAO成員是匿名的,僅有一個地址。追蹤執法成本高昂,除非涉及重大案件需要執法部門介入,否則很少會爲了少量罰款去追查全球各地的匿名地址。

這次事件雖開創了危險先例,但可能雷聲大雨點小。主要目的是警告DeFi協議運營方,不要試圖通過移交運營權給DAO來逃避責任,同時也提醒社區不要輕易背鍋。CFTC聲明中提到,這些行動是在快速發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環境中保護美國客戶的廣泛努力的一部分。

這一事件讓人們更清楚地認識到,在現行法律體系下,DAO需要並將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DAO而言,盡早形成完善的組織法律結構幾乎成爲必選項。(當然,一些DAO會堅持純粹的加密原生理念,不接受監管,通過各種設計實現抗審查。這類DAO在加密世界中會長期存在,但可能不會成爲主流形態)

不註冊實體的主要弊端有三:

  1. 無實體DAO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稅務風險,無實體情況下,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稅務責任,即使個人未收到任何收益。

  3. 鏈下活動受限,缺乏實體可能難以與傳統世界實體互動,如籤訂合同。而許多DAO的業務已經延伸到鏈下世界。

這些問題都會對DAO的長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部分

如果要註冊,在哪裏註冊,註冊什麼類型呢?以下是幾種常見方案:

有限責任公司(LLC)

在美國,DAO可以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LLC),完全符合美國法律和稅收要求。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成員管理,無需董事會、經理或領導,這一特點使LLC適合DAO使用。部分州已明確接受DAO形態的組織註冊LLC。

LLC可以以營利爲目的,選擇註冊LLC的多爲投資DAO。盡管尚無明確監管條例,它們通常要求成員爲合格投資者,並將成員上限設爲99人,以最大程度確保未來可能面臨的監管合規。

一些投資團體註冊LLC但將自己定義爲投資俱樂部。這可視爲小型Venture DAO。SEC對投資俱樂部有明確定義,符合條件的投資集體可免受SEC監管。但投資俱樂部也有99人上限要求,最麻煩的是所有成員必須主動參與每個投資決策。

近期有機構提出sDAO概念,允許在合規前提下將成員上限提升至499人並進行特定類別投資,但要求所有參與者爲美國公民。相比之下,LLC對成員沒有國籍限制。這一方案目前仍在驗證中。

某島國今年初修訂了《非營利實體法》,允許任何DAO在該國註冊爲非營利性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並享受稅務豁免。該法律允許在單獨某人對整個DAO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注冊。這是美國結構的離岸版本,但不受美國聯邦法律約束。盡管該版本的LLC可正常開展經營性業務,但不得向DAO成員分配收入或利潤,不適用於投資類DAO。

海外基金會

相比註冊爲LLC的DAO,目前更多選擇在世界各地註冊基金會。基金會的優勢在於可以是"無主體"的,這在意外情況發生時可減少創始團隊的法律責任。常見的境內基金會註冊地爲瑞士和新加坡,它們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護,但DAO需爲收入納稅。境外註冊地多爲開曼、BVI等地。其中開曼對代幣發行較爲友好,是目前衆多DAO的選擇。境內外的主要區別在於境外有稅務豁免。基金會由理事會或董事會管理,這在某種程度上犧牲了去中心化程度,但代幣持有者可通過投票指導理事會或董事會行動。基金會在DAO流行前已被區塊鏈相關組織廣泛使用,這種模式相對熟悉。

有限合作協會 (LCA)

LCA是傳統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混合體,提供比傳統合作社更大的靈活性,特別是在投資方面。LCA可以很好地將DAO的治理協議和協會章程結構化,接受不同類型參與者的投票治理權,同時遵守合作原則。某州針對LCA有一套完善的法案,因此獲得了衆多DAO的認可。

非法人非營利協會(UNA)

UNA是近期重點探索的新形態。它允許靈活認定成員,允許成員匿名,方便流動,這些特點與現有的社區類DAO能很好適配。UNA可經營盈利性業務,但整個組織需保持非營利性,不能進行利潤分配。然而,UNA是相對新的實踐,美國各州目前對UNA的理解不盡相同,缺乏相應判例,這可能導致UNA在特定情況下不被認可而引發風險。此外,UNA更適用於主要人員和業務活動依托美國的DAO,組織需在美國納稅。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態通常是DAO將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受托人,並通過信托協議委托受托人進行業務活動。這既解決了線下實體問題,也能讓DAO成員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責任保護。將法律結構引入DAO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遵守爲傳統組織設計的規範可能會損害DAO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別是大多數法律結構都需要政府審批才能完成。而依據某島法律成立的特別目的信托消除了這一問題。它無需政府審批,無需保持匯報。依據信托協議發生資產轉移時該信托即生效。但特別目的信托應用的場景主要是代表DAO裏的委員會或SubDAO進行特定業務,將整個DAO包裝爲信托結構目前還有待探索。

以上討論的所有方案都解決了最初的三個問題。但在此基礎上,又各有特點。DAO的法律結構在實際設計中要適配的情況往往復雜,需考慮的因素包括主要參與成員所在國家區域、期望的治理結構、去中心化程度、主要業務方向、DAO的成員規模和持續性、代幣策略、SubDAO策略、註冊成本等。

關於DAO的法律結構和相關實踐是新興領域,尚未形成普遍共識和最佳實踐,需要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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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看戏的vip
· 07-20 22:10
监管这是要搞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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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s_FeeCriervip
· 07-20 22:09
又是合规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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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老母亲vip
· 07-20 22:05
法律三个字都认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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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市修行者vip
· 07-20 21:49
合规不值钱的时候就没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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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定谔的Gas费vip
· 07-20 21:49
老爷们最后给币还给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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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签失败大师vip
· 07-20 21:44
又有人搞砸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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