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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Web3.0 項目方、從業者如何避免幫信罪?
原文作者:曼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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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虛擬(數字)貨幣賽道的熱度空前高漲,新用戶的湧入也讓一些不法分子情緒高漲,有很多新用戶在進行相關交易時,一不當心轉移了不法分子的涉黑灰產,盡管他們沒有參與上遊犯罪,但在實踐中被公安機關盯上後以“幫信罪”或“掩隱罪”逮捕是較普遍的情形。 本文將針對“幫信罪”,通過典型案例深入分析 Web3.0 從業者在交易與相關項目中可能會觸及法律紅線的情形,並提出合規建議,幫助在早期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
案例
案例一:
自 2022 年以來,申某某爲謀取利益,籌集資金購買電腦、物聯網卡等設備,招募李某、陳某等四人共同參與,並進一步招募十餘人,在安徽合肥等地租賃房屋成立 USDT 交易工作室,通過 Telegram 軟件組建場外交易羣,進行低買高賣以獲取利潤。法院查明,申某某等人所收 U 幣來源於網路賭博和電信詐騙等黑灰產業,且推定爲明知,支付結算超 590 萬元,獲利超過 88 萬元。經法院認定,申某某等人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案例二:
李某某主要從事手機軟件開發等業務並經營公司,接受張某委托開發虛擬交易平台中的“現金充值系統”與限制提現功能,並收取開發費、維護費 30 萬元人民幣的 USDT ,後該平台被張某等人用於詐騙,經法院審查推定李某某明知張某實施詐騙,最終法院判處李某某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通過上述案例可見,雖然從業人員行爲本身不涉及犯罪,但是如果其上遊或者相對方發生涉罪情形,那麼很容易會受到牽連,嚴重的被認定爲從犯或者達到幫信罪的入罪標準。 那麼,該怎麼避免卷入這類違法犯罪活動呢,我們可以先從其本質展開分析。
幫信罪的定義及入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 287 條之二的規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爲信息網路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網路技術支持等幫助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廣告推廣、流量導入、提供服務器等支持,情節嚴重的。
入罪的關鍵標準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種情形:
行爲是否爲他人犯罪活動提供了“幫助”性質的支持
是否符合“明知”或應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存在的要件
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其中,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滿足以下任一情形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① 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爲的;② 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③ 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④ 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⑤ 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分,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⑥ 爲他人逃避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⑦ 其他足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結合行爲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路犯罪的行爲人的關係、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爲人的公示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① 爲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②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③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④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⑤ 二年內曾因非信、幫信、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到行政處罰,又幫信的;⑥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⑦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如果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是否“明知”的,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情節嚴重”情形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信罪論處。
如沒有滿足上述情形、未達到入罪標準,亦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根據《網路安全法》《反電信詐騙法》的規定,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爲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帳戶、支付帳戶、互聯網帳號等,提供實名核驗幫助,或假冒他人身分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帳戶、帳號等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結合案例一中的情形,U 商申某某等人低買高賣虛擬貨幣行爲本身可能不會涉及刑事風險,例如曼昆律所發表的文章《虛擬貨幣 OTC 商不碰外匯,竟還涉嫌非法經營?| Web3 創業刑事風險防範指南(三)》中提到的非法經營,但因疏忽或出於利益驅動,未嚴格落實客戶身分識別( KYC )程序,也缺乏對異常交易的監控措施,接收到黑灰產資金,即使主觀上 U 商可能沒有犯罪意圖,依舊涉及相當大的刑事風險,一旦上遊犯罪查證屬實,他們的搬磚套利就會演變成幫助轉移犯罪資金的行爲,結合案涉資金的交易量、交易頻率以及獲利情況,易被推定爲明知資金涉及犯罪活動,從而構成幫信罪。尤其結合斷卡行動開始後,對涉案鏈路中相關主體在境內的卡農進行重點打擊,針對推定明知情形的外延不斷擴大,一旦存在涉案資金鏈路異常,就有很高的涉刑風險。
同樣,在案例二中提供軟件技術本身是不涉及到違法犯罪情形的,但是李某提供技術的功能結合張某需求委托背景,可以推定張某涉及犯罪的情況下李某仍然提供技術幫助,且張某的犯罪查證屬實,那麼就會被認定爲幫信,類似的情形例如制作廣告投放接口、搭建 VPN 工具逃避監管,如果經核實與上遊犯罪存在客觀強關聯的,即使部分項目方主觀上不知情,亦有較高的涉及幫信風險。
幫信罪風險防範
在對幫信有明確認知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盡可能地防範涉及該類風險:
從業者
強化 KYC 流程:加強客戶身分審核機制,明確客戶資金來源,避免與無明確資金來源的客戶交易。同時,設置客戶交易限制並定期核查可疑交易帳戶。
拒絕可疑交易:對於明確知道或經判斷極有可能交易對手從事違法犯罪行爲的業務要果斷拒絕。如果交易對手利用交易資金進行投資等用途的,應當警惕其投資對象是否存在犯罪可能性,避免犯罪平台利用自身作爲媒介進行資金轉移。
防範跑分行爲:U 商應防範大額及頻繁交易,避免爲潛在違法行爲提供幫助,防止自己被犯罪團夥利用。同時應當遵循合理的交易價格,符合市場情況。
項目方
加強用戶協議和責任豁免條款:在項目方的用戶協議中增加“禁止違法使用”的條款,並注明因用戶不當使用造成的法律後果由其本人承擔。協議中可以進一步規定若發現用戶進行不法活動,平台有權終止其使用權限。 實施 API 使用追蹤和風控:對開源技術及 API 接口進行分級授權管理,確保高風險活動需提供更多的信息驗證。同時,實施使用追蹤系統和風控策略,對於高頻調用接口的帳戶保持警惕,如達到紅線停止接入。 技術合規審查:定期對技術服務和平台結構進行合規性審查,並針對高風險的使用場景實施特別監管措施。警惕處理大額資金交易,確保平台不會被不法活動利用。
總結
在虛擬貨幣行業中,相關從業者與項目方等參與主體在開展業務時,主觀上沒有犯意,客觀上也做了一定的防範措施,但往往容易因疏忽或合規措施不完善,觸及如幫信罪等的法律紅線。因此,一方面我們應當保持對法律風險的敏感度,不論是嚴格的 KYC / AML 措施,還是完善的客戶用途審查機制以及合規協議等手段,都能夠有效降低相關刑事風險;另一方面,在遇到潛在的法律問題或者是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從而避免或降低風險帶來的危害亦是明確的選擇。
曼昆律師還將持續輸出各類區塊鏈常見合規問題,爲更多創業者與投資者開闢安全、合規的未來之路。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