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香港法規KYC/錢包實名=依賴金額觸發 + 三個持牌機構(發行人,銀行和交易所)角色分工,不是先驗攔路虎。而香港在實際溝通上的確對於發行人的實名驗證要求更嚴苛。• 在是否錢包實名驗證上,香港,新加坡和歐盟要求是高度相似的。香港並不是特例! 另香港錢包的監管主體(SFC)和穩定幣監管主體(HKMA) 是有區別的。而新加坡是都是MAS。• 大廠實名KYC/AML的支付系統用於電子錢包/卡支付早已鋪好,而此鏈下能力影射到鏈上需要時間和額外合規成本。• 歐盟和美國是要求必須是已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才可以申請穩定幣牌照,攔下了很多申請者。新加坡香港目前沒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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